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86号 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园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小咕咚文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经营者:赵小寒,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四区13幢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旺、范伊婷,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小咕咚文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