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157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经理。
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乐多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经营者:邵建斌。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乐多百货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乐多百货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