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1573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恒靓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万联城万联商贸中心西区1-014号、1-0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CWQUK1T。
法定代表人:卢正芹。
被告:嘉善万联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万联城万联商贸中心西区25-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71719019B。
法定代表人:胡泉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恒靓商贸有限公司、嘉善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