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40号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派克大道245号(245PARKAVENUE,NEWYORK,NEWYORK10167,U.S.A.)。
法定代表人:EthanG.Orlinsky。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俏女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润达新村56幢物业用房067。
法定代表人:张小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小清。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苏州俏女坊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小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俏女坊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张小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