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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胡顺连李岩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4民初17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胡顺连李岩妹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顺和百货;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岩妹;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4民初17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0886U。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和百货,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酉兴路(城北车站),注册号:500242600151655。

经营者:胡顺连,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砖路建新221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64300735F。

法定代表人:李岩妹,该公执行司董事。

被告:李岩妹,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沿线公路4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310120301767256E。

法定代表人:李邦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和百货、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岩妹、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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