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4民初17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0886U。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和百货,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酉兴路(城北车站),注册号:500242600151655。
经营者:胡顺连,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砖路建新221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64300735F。
法定代表人:李岩妹,该公执行司董事。
被告:李岩妹,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沿线公路4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310120301767256E。
法定代表人:李邦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和百货、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岩妹、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