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方圆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中房公司8号门面。
经营者:张一驰,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方圆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