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59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101号附号2-7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张氏菜乡源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平湖西路331-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5XKJFN0X。
经营者:张科美,女,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张氏菜乡源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