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20)湘10执127号彭元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12刑初764号刑事判决,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彭元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元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现被执行人彭元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附加刑义务。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京0112刑初764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彭元明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财产刑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