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148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火乐便利店,商铺。
经营者:田鹏刚。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火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125元,退还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