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05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土山镇汇兴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土山村。
经营者:邱维芬,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新,莱州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周,莱州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土山镇汇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市土山镇汇兴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