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10执18号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康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依据为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知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康财按照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知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