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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叶绍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09刑初1965号
案件名称1965叶绍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绍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刑初1965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绍华,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人叶绍华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5年1月3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叶绍华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利,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琴,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四部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绍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卫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绍华及其辩护人刘利到庭参加诉讼。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刑事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恢复本案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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