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364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城区韩锋酒水销售店。
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黄河二路华丽公司19号沿街楼一层东6户。
经营者:韩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城区韩锋酒水销售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