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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绫绝顶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终4349号
案件名称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绫绝顶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绫绝顶服饰有限公司;方立勇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4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1228号三座22层2205E室。

法定代表人:杨求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雨,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绫绝顶服饰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630号3幢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体敏,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立勇,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上诉人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绫绝顶服饰有限公司、方立勇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一审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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