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2966号原告: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左建宇。
被告:左建宇,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与山东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左建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山东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左建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