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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宇与东莞市求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468号之三
案件名称胡正宇与东莞市求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宇;东莞市求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68号之三 原告:胡正宇,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求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深巷工业区第二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美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东莞市求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4月17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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