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125号原告:深圳市金宝兄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吉华路上雪科技工业城北区2号C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
法定代表人:张旭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1546151。
被告:深圳一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园路177号红桥小区3栋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F。
法定代表人:王相余。
被告:深圳市栢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沙三新路138-1号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4T。
法定代表人:林洁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金宝兄弟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一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栢鑫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宝兄弟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宝兄弟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宝兄弟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