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602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云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778823390H,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区广州路1号。
被执行人:邱知群,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抚州市。
被执行人:江西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6WKFY09,住所地鹰潭市信江新区恒大绿洲8栋1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嵇鸯鸯。
申请执行人江西云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邱知群、江西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邱知群、江西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9248.5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已执行54360元,未执行44888.5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