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通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惠风西三路108号B栋厂房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昭云,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上诉人惠州市通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昭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通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惠州市通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市通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通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