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53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新昌东百货超市,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观田村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6263UX7。
经营者:徐玲华,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新昌东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