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27号 原告:陈金良,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朱纭,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隆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闫洪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良诉被告日照隆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良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日照隆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金良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陈金良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良负担。
原告陈金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