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77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雷小卫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142号(原雨花路40号)2号门面。
经营者:雷小卫,男,1984年6月20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雷小卫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