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192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新集镇赵宏亚家具店,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2MA2RBYEC5R。
经营者:赵宏亚,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店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庆,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县新集镇赵宏亚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和解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