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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迈诗月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56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迈诗月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迈诗月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56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迈诗月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林西村**iv> 法定代表人:刘春荣。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迈诗月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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