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5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商臣便利店,,住所地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曼哈顿商业广场****经营者:李亚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商臣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