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5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涂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民初54号
案件名称5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涂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涂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54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晔,女,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系原京口区邻家超市经营者。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涂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2020年4月23日,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