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193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万通批发市场立群文具店,经营场所山东烟台莱州。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万通批发市场立群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