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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宏燕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96执18号之一
案件名称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宏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宏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96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宏燕,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宏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鄂96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80089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侵权的库存商品;

二、杨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9000元等。

因杨宏燕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宏燕的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走访。

查明杨宏燕在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仙北支行开设的账户上有存款6180.97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上有存款757.63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上有存款101.31元。

以上存款共计7039.91元,本院对上述存款已依法予以划拨,现被执行人杨宏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宏燕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法律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96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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