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50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黔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王运万。
被告:江阴市周庄阳光购物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砂山大道209号。
经营者:王其明,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黔国酒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阳光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