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邵东县两市塘群发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邵东县两市塘群发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邵东县两市塘群发日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9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两市塘群发日化店,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塘红岭南路**。

经营者:李教华,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塘群发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向其退还275元。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颜支援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严寒月代理书记员  陈晓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