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37号 原告:黄连众,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豪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轻工商城2幢205-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4。
法定代表人:葛维群。
被告:合肥城隍庙宏业照明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霍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T。
法定代表人:葛维群。
原告黄连众与被告合肥市豪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城隍庙宏业照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黄连众于2020年4月28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连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连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连众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