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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连众与合肥市豪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宏业照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黄连众与合肥市豪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宏业照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连众;合肥市豪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宏业照明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37号 原告:黄连众,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豪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轻工商城2幢205-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4。

法定代表人:葛维群。

被告:合肥城隍庙宏业照明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霍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T。

法定代表人:葛维群。

原告黄连众与被告合肥市豪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城隍庙宏业照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黄连众于2020年4月28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连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连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连众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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