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884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63228M,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美娟,女,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进,系被告之夫,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美娟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