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评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3号2号楼3层B3028。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垒,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评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0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评谷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评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评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