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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平与李小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740号
案件名称陈东平与李小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东平;李小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40号 原告:陈东平,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李小丽,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宋程程,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东平与被告李小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东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被告李小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程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东平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陈东平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东平负担。

原告陈东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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