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304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优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银泰商业中心2号楼南楼403室,组织机构代码:352465418。
法定代表人金凤艳。
被执行人姜琦,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优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停止对第15932475号、第16687775号、第117864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姜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姜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杭州优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姜琦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亦未停止对第15932475号、第16687775号、第117864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姜琦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琦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