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16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新视听歌城,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金佳步行街D幢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G4C40C。
经营者:吴淑兰,女,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新视听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