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7号 原告: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六盘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甘良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