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023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Y。
法定代表人:刘涛,供应链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穗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盛,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蓝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章阁老村东区168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J。
法定代表人:陈钦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盛,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穗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蓝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342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