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5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大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楼。
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海迎宾大道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迎宾大道北路13号瓯龙庭院名郡13-113号。
法定代表人:庞润莉。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海迎宾大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