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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与睢宁美宝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4135号
案件名称4135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与睢宁美宝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睢宁美宝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35号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09号C座2楼203-1。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浏,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美宝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沙集镇东风村327号。

法定代表人:仝道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美宝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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