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56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盛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马店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邓圣松,职务不详。
被告:都匀市兴旺粮油副食店,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裤裆街菜场4号门面。
经营者:高桂琴。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荆门市盛泉米业有限公司、都匀市兴旺粮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