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776号 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生活超市。
经营者:刘某,成年人。
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2021年2月10日,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