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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与上海鸣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474号
案件名称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与上海鸣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上海鸣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1474号 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司汤达大街35号(Milano(MI)ViaStendhal35Cap20144) 法定代表人:加根伊丽莎(GARGANELIS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鸣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1幢J7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廷山。

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IOVANNONI公司)与被告上海鸣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响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GIOVANNONI公司申请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GIOVANNONI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项玲玲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鸣响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IOVANNONI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鸣响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GIOVANNONI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移除含有涉案专利图片的网页;

2、赔偿GIOVANNONI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3、赔偿GIOVANNONI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维权费用35000元;

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GIOVANNONI公司系意大利一家从事创新的专业设计公司,三位股东均是享誉全球的设计师,包括斯蒂凡诺乔凡诺尼(StefanoGiovannoni)。

2016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授权公告,授予GIOVANNONI公司专利号为ZL20153038××××.3、名称为“椅子(CHAIR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9年2月,GIOVANNONI公司代理人通过鸣响公司在淘宝平台上的店铺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GIOVANNONI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鸣响公司未经许可,大规模实施侵权活动,严重损害了GIOVANNONI公司的合法权益。

鸣响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GIOVANNONI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53038××××.3、专利名称为“椅子(CHAIR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0月9日,授权公告日2016年1月20日,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该专利目前为有效状态。

2019年3月1日下午,项玲玲在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来到台州市椒江寺前小区南门(阳光新景西侧)收发点,由项玲玲向门面标有“菜鸟驿站台州椒江寺前小区南门店”的快递工作站工作人员签收了四件货物,其中两件外包装上贴有“申通快递”物流详情单,运单号为7704582688277。

拆开外包装,里面各装有一只“兔子”(椅子)及相关配件。

选取其中一把椅子详细查看后,将所选货物加贴封条、物证标签。

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浙台正证字第555号公证书。

2019年3月1日,项玲玲在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登陆淘宝网(https://www.taobao.com),输入账号密码后,点击“我的淘宝”链接,再点击“已买到商品”链接,进入订单号为357763552093851913交易对应订单详情,页面显示交易成功,单价450元,数量2,支付价款1000元(含运费100元)。

物流信息为“申通快递”,运单号为7704582688277。

点击订单对应的商品销售链接,页面显示商品名称为“LED发光兔子座椅地灯发光月兔发光七彩遥控兔子凳创意变色装饰灯”,商品单价为260-450元/个,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宝贝详情中有“品牌:鸣响”字样。

点击公司档案,页面显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为“上海鸣响科技有限公司”。

登陆阿里旺旺后,在阿里旺旺账号为sophie19900529与涉案店铺的阿里旺旺聊天中,鸣响公司认可兔子椅是其生产的。

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浙台正证字第558号公证书。

庭审中GIOVANNONI公司提供了封存完好的公证实物,打开包装后,内有兔子凳一个,未见到制造商信息。

GIOVANNONI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

另查明,鸣响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机械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机电设备的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舞台设计、布置,音响设备、照明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的销售。

GIOVANNONI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2440元,并聘请律师出庭。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公证书及公证实物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注册在意大利共和国的公司,本案为涉外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本案中,因被告淘宝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GIOVANNONI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属于椅子,两者类别相同,可以进行比对。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比,相同点在于:两者均整体近似一只半蹲的兔子,兔耳竖起,兔头向前,兔身水平,兔腿部分为一整体,前部向兔头方向前倾。

不同点在于:1、被控侵权产品的头部有眼睛、嘴的凹陷设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此设计。

2、被控侵权产品底部有一圆形凹槽,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底部为椭圆形凹槽。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判定标准,本院认为,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间虽然存在上述区别,但均属细节上的差异,以本领域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故应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GIOVANNONI公司指控鸣响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对于制造行为的指控,鸣响公司的网店中标注被控侵权产品的品牌为“鸣响”,且鸣响公司在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中认可其可以生产兔子椅产品的事实,结合鸣响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的事实,本院认定鸣响公司实施了制造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

对于销售行为的指控,因GIOVANNONI公司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本院对该指控予以支持。

对于许诺销售行为的指控,鸣响公司在淘宝网店内展示了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本院对该指控予以支持。

鸣响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故鸣响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GIOVANNONI公司要求鸣响公司移除含有涉案专利图片的网页的诉请,因GIOVANNONI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侵权链接已经删除,故本院不再予以评判。

关于鸣响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依据现有证据,鸣响公司的侵权获利或者GIOVANNONI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均无法查清,并且GIOVANNONI公司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鸣响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0月9日,授权公告日2016年1月20日;

2.鸣响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

3.公证书显示侵权产品单价为260-450元/个,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

4.鸣响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5、GIOVANNONI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购买了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出庭,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鸣响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53038××××.3、专利名称为“椅子(CHAIR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上海鸣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3000元;

三、驳回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5元,由原告GIOVANNONI公司负担2958元,由被告上海鸣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67元。

原告GIOVANNONI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上海鸣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GIOVANNONI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上海鸣响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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