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1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生,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金华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