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11执14号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盘锦永和宾馆: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盘锦永和宾馆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盘锦永和宾馆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3650元(含诉讼费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债务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11执14号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盘锦永和宾馆: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盘锦永和宾馆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盘锦永和宾馆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3650元(含诉讼费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债务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