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483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桐乡市屠甸宏泰化妆品网店。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联星路1号5-6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BTJB0B。
经营者:马泽健,身份信息同被执行人马泽健。
被执行人:马泽健,男,199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屠甸宏泰化妆品网店、马泽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桐乡市屠甸宏泰化妆品网店、马泽健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款项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被执行人桐乡市屠甸宏泰化妆品网店、马泽健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
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桐乡市屠甸宏泰化妆品网店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马泽健财付通账号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经冻结,因数额过小暂未扣划,另暂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据被执行人马泽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马泽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均未果,经实地查看,被执行人桐乡市屠甸宏泰化妆品网店已未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营业。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泽健作出罚款1000元(未履行)并司法拘留15日(尚未抓获)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桐乡市屠甸宏泰化妆品网店、马泽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并听取了其意见。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桐乡市屠甸宏泰化妆品网店、马泽健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1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