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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林荔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414号
案件名称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林荔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林荔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414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荔庭,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荔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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