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北白象好很多自选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东才头村南才菜场口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CA5BG08。
经营者:林志胜,男,汉族,1951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清市北白象好很多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1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在原审中的起诉。
乐清市北白象好很多自选商店于2020年3月31日同意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100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