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39号之一 原告:浙江明磊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明磊工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鄞东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0376410M(1/1)。
法定代表人:翁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驰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下邵村邵阳北街65号(武义县海伦轻纺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9LWCR85。
法定代表人:赵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璐,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明磊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驰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赵璐、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明磊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明磊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明磊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浙江明磊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