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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仕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56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仕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高仕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56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仕伟,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仕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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